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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亮点经验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财政局

题目:关于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探索与思考

资料提供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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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拓宽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途径 文章下载

如何更好拓宽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颁布20多年,见证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青涩走向成熟。但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不断迎来新的挑战,尤其是当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被质疑投诉时,如何更好地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尤其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减轻供应商的负担,拓宽供应商的救济途径,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整理我国现行政府采购规则中对被侵害供应商实现救济的相关规定,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和“重新评审”两种方式进行比较,试图分析论述“重新评审”规则的可行性及优势,以便财政部门更好地发挥行政裁决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供应商合法权益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和处理困境

概括来说,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大多出现在评审过程中,部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出于种种目的对有较强竞争力的供应商实施不公正对待,以期实现非法目的。虽然法律已经规定了救济途径,赋予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投诉的权利,但现有的政策法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疏漏,无法全面保障供应商的权益。

——错误认定供应商资格。

当非采购人意向的供应商以优质的产品服务和最低的价格出现在评审环节时,少数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会在资格性审查上对供应商作出极为严苛的评审。比如,以供应商“信用中国”截图不完整、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不清晰、授权书不明确等瑕疵作为无效投标的理由,认定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不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致使该供应商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进而丧失中标或二轮报价的机会。又或者通过严格的资格性审查,减少合格供应商的数量,导致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进而废标重招,侵害最有希望中标的供应商的权益。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明确规定,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投诉,如果质疑、投诉成立,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可评审一旦结束,因错误认定资格而投标响应无效的供应商就已经丧失了参与本次评审的资格。即使质疑、投诉成立,该供应商也不可能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这是因为其没有进入符合性审查和评分等环节。

笔者认为,缺少了“重新评审”这一救济路径,无论是另行确定供应商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原本有望中标的供应商都已成为“陪跑者”。即使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也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成本,甚至因标的的暴露丧失投标优势。可见缺少“重新评审”这一规定,会导致因错误认定资格而投标响应无效的供应商在参与投标的合法权益和期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错误认定供应商评分。

除了错误认定资格,少数评审专家还有可能在采购人代表的授意下故意降低部分供应商的评分,以确保采购人意向的供应商能够中标成交。比如,对技术参数或服务内容作出错误的认定、减少业绩的数量计算等,使原本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得分减少,从而丧失中标、成交的可能性。

如果供应商针对打分不公正提出的质疑、投诉成立,则按照94号令的相关规定,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即应当按纠正后的分数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如果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则应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废标。

除了94号令规定的“另行确定”和“重新开展”两种方式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还提出了“重新评审”这一解决方案,即投标人对出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因为前述规定采用列举式的说明,所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过少。而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评审错误,而这又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范围。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仅针对投诉内容进行处理,加之专业所限,审查往往不涉及评审的全部内容,仅凭对投诉事项的审查而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往往会引发新的质疑与投诉,而评审错误又常伴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一情形,因此,无论是投诉裁决还是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也常因种种原因难以做出最准确的裁决,又因无法找到更恰当的法律依据,导致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为最保险的裁决。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弊端

通过梳理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发现,救济供应商最常用的方法便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这种方法往往存在着一定弊端。

一是供应商丧失了本次中标、成交机会。被排斥或歧视的供应商往往是本次采购中最具竞争力的参与者,无论是被错误地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还是因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废标,该供应商都会因此丧失此次参与的机会。即使后期提出的质疑、投诉成立,采购活动也无法回转至原评审环节,无效投标响应的供应商无法进入符合性审查和第二轮报价环节。即使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原先被侵害的供应商也可能因为在第一次竞争时暴露标的而不再享有优势。

二是期待利益的丧失。虽然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了供应商提起诉讼的权利,可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包括期待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期待利益包括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但对中标、成交希望最大的供应商来说,错误评审不仅会形成投标过程中的损失,而且还会导致其丧失本次项目盈利的机会,仅针对前期的支出费用要求追偿,客观上无法实现对供应商利益的最大保护。

三是可能导致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制度丧失信心。如果无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供应商的现实困境,以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作为折中的救济手段,则会导致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制度丧失信心,进而造成监管部门公信力的下降。

“重新评审”的可能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虽然该规定仅针对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情形,并不涉及在评审结束后的质疑、投诉环节,但对“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可以进行重新评审的方式很有实践意义。如果在质疑、投诉环节可以更多地采用“重新评审”这一方法,可以让错失资格的供应商参与到原先的评审当中,就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供应商在本次评审中的优势。

要确保“重新评审”这一规则既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又实现公平公正,就需要明确“重新评审”的范围。因为现行法律法规采用的是列举式的表述,所以无法涵盖政府采购活动中纷繁复杂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更多地增加“重新评审”机制,在质疑、投诉环节通过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原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再次审查,则能最大程度地节省时间、保障供应商每一次投标机会,解决质疑、投诉项目执行周期过长的困境,有效地提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青海省财政厅采购监督管理处)

中国政府采购报2023-08-14

 

 

北海市财政局:“4321”全力打造法治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文章下载

北海市财政局:“4321”全力打造法治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北海市财政局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来抓,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沿着法治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路径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自2018年以来获得全区第三方优化营商环境评估政府采购指标“五连冠”。

一、推行“四项措施”,营造诚实守信政采环境

一是推行“信用承诺”。推行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承诺制度,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出具一份信用承诺函并对承诺事项负责,即可免于提交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等6方面的证明材料,解决供应商为开证明多头跑、花费多的问题。二是推行“一项抽检”。在广西首推聘请第三方机构抽检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强化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行为,共抽检2批次共112个合同项,抽检优良率83.93%,并向采购双方发出整改通知书11份,跟踪督促整改落实。三是推行“一项融资”。搭建“政采贷”平台,参与企业依托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评估结果,无需额外抵押担保即可获得审批快捷、利率优惠的信用贷款,利率最低至3.5%,累计帮助300多家企业融资达1.5亿元。助力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四是进行“一项惩戒”。对政府采购领域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联动,完善红黑名单,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与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全盘联动、整体推进。

二、强化“三个公开”,打造阳光透明政采环境

一是强化采购意向公开。作为广西政府采购意向公示首批试点地区,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供应商可在政府采购公告前30天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截至目前,累计完成意向公开条目2200条,公开金额约80亿元,涉及采购单位430家。二是强化采购过程公开。推行政府采购异地线上评标,不同地域的专家可在线上进行评标。开评标全程线上操作,直播全程公开透明,监管部门可对开评标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视频在线监控。全市完成全流程电子化(含异地评标)政府采购项目1493个,合同金额45.13亿元。三是强化采购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及时准确公开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方便市场主体掌握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列出“两张清单”,实现公平公正政采环境

一是负面清单划“红线”,法无授权即禁止。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70种行为列入《北海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市场主体不论规模、不管属性,都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消除限制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不合理门槛。二是正面清单划“蓝线”,法有保障必须为。将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乡村振兴等各项政策功能整合为《北海市政府采购正面清单》,压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效能,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三是常态化开展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差别歧视待遇工作。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违规设立供应商库,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障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情形,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

四、畅通“一个渠道”,强化监管有力政采环境

一是畅通投诉渠道。通过北海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布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开投诉书范本。率先启用政府采购在线询问、质疑、投诉平台,提升供应商维权的时效性和便利度。二是畅通投诉处理。印发规范政府采购投诉的文件,在收到投诉后当日即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当日告知相关当事人,使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前即可准备相关材料。建立投诉处理讨论机制,加快投诉处理进度,降低投诉对企业的影响。三是畅通投诉调解。在“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调解工作基本原则指导下,积极探索非强制方式处理政府采购纠纷工作模式,成功调解撤诉12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优势,及时有效化解纠纷,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08-14

 

 

关于永兴县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调研报告 文章下载

关于永兴县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重要决策部署,努力打造走在全省前列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县委优化营商环境“双单制”考核工作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调研的通知精神,永兴县财政局组织了专人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永兴县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文件精神。

县财政局认真组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央、省、市和县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文件精神;对照要求建立了我县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清单,并且严格按季度执行考核。

(二)压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优化营商环境管理理念。

加强组织领导,我县将“永兴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整升格为“永兴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指标长”制度,由分管县领导担任营商环境评价相关指标的指标长,由相关牵头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职联络员和股室抓具体的责任体系,对标成立工作专班。保障专班工作队伍稳定,保障专班工作经费落实,畅通上下对接、沟通、协调机制。各指标牵头单位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统筹调度分解重点工作任务,督促推动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县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把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县委“双单制”考核项目,实行“周调度、月小结、季考核”常态化调度机制,各专班建立工作台账,对照市里考核内容和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将年度工作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确保各项指标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争先创优。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指标专班的具体工作,按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和季度工作计划,并按时上报每月小结、季度总结、年度总结等材料;专班责任股室负责每季度向县财政局企业外经股报送工作进度。

(三)健全工作体系,夯实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基础。

为全力打造“办事不求人、高效便捷、暖心顺心”的一流营商环境,2022年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印发了《永兴县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办事不求人高效便捷暖心顺心”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办〔2022〕7号),2023年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印发了《永兴县2023年第一季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双单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永优领办发〔2023〕3号),文件中明确了政府采购指标专班和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双单制”考核工作任务清单。

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永兴县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永财事务〔2021〕19号)、《永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永财事务〔2021〕18号)和《永兴县财政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实施方案》等文件。同时,永兴县财政局及时转发了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和政府采购工程管理等相关政府采购制度文件,为规范我县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四)注重规范透明,推动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增效。

2023年1-6月全县完成政府采购宗数56宗,完成采购金额8530.47万元。按政府采购类型统计:货物类13宗1362.49万元;工程类23宗3848.52万元;服务类20宗3319.46万元。按政府采购方式统计:公开招标6宗2138.84万元;竞争性磋商43宗5685.5万元;竞争性谈判5宗552.13万元;单一来源采购1宗100万元。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服务第二届省旅发大会项目建设。按照“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此次第二届省旅发大会为契机,县财政局制定了政府采购服务第二届省旅发大会项目建设具体措施,强化采购项目预算管理,优化采购项目计划备案,简化采购审批流程,政府采购部门指导采购单位依法依规选取最快捷的采购方式采购,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永兴东头野渡项目、观音岩保护提质项目、侍郎坦摩崖石刻群保护提质项目和中国白银文化园提质改造等旅发大会永兴县重点文旅项目建设。

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双单制”考核制度。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年度计划清单、季度计划清单、月度计划清单,按照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双单制”考核要求有条不紊全部执行到位。

三是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一方面推动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21〕16号)文件,参与拟写了我县稳经济、促发展涉及政府采购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具体措施,为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中扶持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另一方面按照《永兴县财政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实施方案》,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立、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及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畅通质疑投诉通道等工作方面作出了详细的安排。

四是强化采购行为监管规范采购管理。

1.开展了“永兴县政府采购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我县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25家采购单位38个项目进行了随机抽查,截至抽查日,发现永兴县住建局、永兴县交通局两个单位未按要求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永兴县水利局建立了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制度,但未建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县政府采购部门依规进行了指导,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

2.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转发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永财事务〔2023〕20号),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采购行为。

3.严格执行采购意向公开制度,2023年实施的采购项目,均严格按照《采购意向公开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了采购意向公开。

4.目前我县政府采购项目已全面推动投标(响应)保函和电子增信替代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工作。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政府采购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专项审计发现,个别采购单位存在无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预算追加,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二)个别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待完善。虽然我县2021年3月份就印发了《永兴县财政局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永财事务〔2021〕19号),但目前仍有个别单位未建立健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因为采购单位政府领导对采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及政府采购联络员业务人员变动频繁而造成的。

(三)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待规范。经对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评价检查发现,个别政府采购单位存在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备案不及时、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购买服务申报资料不规范等问题;个别代理机构存在政府采购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采购文件不完整、采购文件未保存采购活动记录表和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书双方未明确具体的代理服务费等问题。

三、有关建议

(一)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精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方面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湘财购〔2022〕35号),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尽量细化、量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政府采购项目提质增效。另一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调整预算、追加预算的审核,建立健全业务股室间的协调沟通机制。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针对目前少部分单位未建立健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有针对性的通过业务咨询、点对点指导等方式督促采购单位整改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指导。

一是县财政部门组织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开展业务培训;二是县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开展监督评价,县财政部门选择社会热点、关注度高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开展财政重点评价;三是组织开展县本级预算单位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已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对市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评价。

永兴县财政局2023-08-01

 

 

株洲经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多维发力,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文章下载

株洲经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多维发力,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近年来,株洲经开区财政局坚持深化改革促发展,以惠企、便企、利企为导向,在增份额、降成本、畅融资、快支付、破壁垒、增诚信等方面持续发力,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功能,提高采购效率,提升采购透明度,不断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一、落实支持措施。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优先采购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从2022年下半年起,预留40%以上的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加分。近两年以来,自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来,中小企业获得3.62亿元的合同,在全部合同份额中占比95%,比政策实施前增加5个百分点,对于激发中小企业活力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推进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通过“832”平台、“乡村振兴馆”等平台预留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份额,近两年,全区预留采购份额69.42万元,完成交易总额101.46万元,完成比例达146%。

二、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中小企业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推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领域“不见面开标”,取消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分散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采购代理费改由采购人支付。仅此一项,经开区预计平均每年将降低企业采购交易成本200万元以上。

三、畅通融资渠道。进一步挖掘政府采购合同信用价值,联合湖南银行、长沙银行、建设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在线上线下同步推广“政采贷”,依托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评估,即可获得无额外担保、快审批、低利率的信用贷款。同时,强化政采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多次组织开展“政金企”融资对接会,对辖区民营企业重点推介政采贷、知识价值信用贷、科技贷等产品,并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扶持,有效缓解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近两年,经开区累计拨付贴息资金148万元,35家企业受惠。2022年,帮助政府采购供应商获得政采贷融资383万元。今年上半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3场、大型“政金企”融资对接会1场,帮助企业实际融资到位1.6亿元。

四、加快资金支付。督促采购单位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要求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约定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至50%,实实在在地减轻民营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同时,进一步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通过建立定期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资金逾期未支付的专项清理和回访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采购人履约责任,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五、破除市场壁垒。一方面,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全面清理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依法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推行资格材料承诺制,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供应商按要求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电子卖场交易,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同时,自2022年起,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规定未开展意向公开工作的采购计划不予备案,确保市场主体及时全面了解政府采购动向。

六、健全信用机制。把诚实信用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一方面,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列入评标必经程序。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进一步强化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株洲经开区财政局2023-07-28

 

 

石城县财政局:做足“三好”,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 文章下载

石城县财政局:做足“三好”,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时效,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石城县财政局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创新工作举措,转变服务理念,助推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一是完善好采购管理制度。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范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35类211种政府采购负面事项。出台采购意向公开、“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投标、履约保证金收退等规定,规范采购活动行为。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规范采购人零星小额采购行为。出台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了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制度,保障基本权益。出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操作流程,规范政府采购救济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今年来,采购项目58个,意向公开率100%,远程异地评标率91%,合同在线签订率95%,免收投标保证金率100%,处理投诉案件2起。

二是建立好采购交易平台。打通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电子卖场、“中征融资服务”等系统相衔接。推进“互连网+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完善交易功能,实现政府采购线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参加开评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服务、支付合同金额等全流程电子化。建立线上投诉举报功能,畅通线上线下多种投诉举报渠道。今年来,采购项目58个,预算金额15578.81万元,中标金额14894.05万元,节约金额684.76万元。

三是搭建好采购服务“桥梁”。建立全省“一张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平台,供采购人以及县属国有企业通过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引导供应商自愿承诺,“零”门槛方式入驻电子卖场。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贷款服务平台,由供应商结合自身融资贷款需求,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可线上申请融资贷款服务。引导供应商入驻“832”农产品销售平台,供采购人和县属国有企业结合食堂食材需求和工会经费采购需求,预留一定比率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产品。今年来,电子卖场采购金额7826.21万元,涉及融资贷款金额183万元,采购农产品122.68万元。

赣州市财政局2023-08-16

 

 

荆门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搭建政采四方增信“桥梁” 文章下载

荆门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搭建政采四方增信“桥梁”

——“政府采购+”系列报道之二

阅读提示:

7月17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行为主体、主要内容、开展方式、结果运用、工作要求五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我市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再推新模式,再添新举措。

三大平台共推

变“线下”为“线上”

《通知》明确了承担政府采购信用线上评价工作的“三大平台”。集中采购类项目分别在“荆门市政府电子采购云平台”和“荆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中在线实施;分散采购类项目在“荆门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分散采购)”中在线实施。

为此,市财政局在“荆门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分散采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荆门市政府电子采购云平台”和“荆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精心设置和嵌入了信用评价模块。

各方信用评价行为主体通过“三大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一网式”评价,不仅减少了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的时间,也大大降低了评价成本,为推进四方互评、增进四方互信搭建了新的桥梁。

四大主体互评

变“单方”为“多方”

《通知》明确信用评价的行为主体是参加本市市直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并以单个政府采购项目为基础开展“四方互评”。

对采购人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涵采购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资金支付等,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或履约验收开始;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涵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执业素质、整体评价等,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对评审专家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涵业务能力、专业技术、评审纪律、职业素质和道德等,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对供应商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涵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合同签订(电子卖场采购订单)完成后开始。

四方互评、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破除了过去单方面评价供应商,容易导致政强企弱的隐性“壁垒”,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公平“对话”,用信用评价倒逼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为市场主体发展、公平交易扩展了更大空间。

五大机制增信

变“只惩”为“也奖”

为了确保《通知》落实,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我市不断健全和完善了五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信用承诺机制”,制定标准化信用承诺书范本,信用承诺对象在知晓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后签署《信用承诺书》。

“信用查询机制”,每个项目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将在项目所在交易平台的信用评价系统中实时公告,接受各方主体实时查询。

“信用信息推送机制”,对采购人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对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适时推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失信惩戒机制”,相关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后,在“信用中国”“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等官网公示。

“守信激励机制”,完善信用评价结果五星标准和激励措施,如在“荆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展示星级排名鼓励“择优而采”、在“政采贷”合同融资上实行“择优而荐”等。

此外,为确保政府采购信用线上评价的公正、公平,市财政局还根据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梳理出项目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多个评价节点、100多项评价指标,建立了一整套规范化、精细化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通讯员 陈小雨 张鑫琪)

荆彩网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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