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法院推出10项措施,司法保障助力复工复产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向好,社会经济全面复苏,企业复工复产已按下“快进键”。3月23日下午,平原县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司法支持和推动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并决定面向社会公布《关于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
《十项措施》通过强化府院联动协同抗疫、严惩疫情期间有关刑事犯罪、妥善化解各类涉疫民商纠纷、畅通企业诉讼“绿色通道”、秉持涉及企业善意执行理念等10项措施,为疫情防控、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和纾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项措施
一是搭建府院联动司法抗疫平台,强化府院联动协同抗疫。依法支持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的疫情防控行政政策、防控措施。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会同政府及时收集梳理企业法律诉求,靠前精准提供法律、政策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纠纷,积极促成当事人按照政策达成和解,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是延伸和拓展司法服务职能,开展“司法助企”行动。深入开展“法官进企”活动,建立与企业的经常性沟通联系机制,“点对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司法助企”行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减交的支持力度。放宽申请诉讼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条件,灵活采取不动产担保等担保方式。当事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准时参加诉讼活动的,依法按照申请予以延期。加强法企沟通,积极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帮助。加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疫情过后复工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研判,适时出台法律意见,帮助企业作出合规决策。
三是完善涉疫企业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加强与工商联、工会等常态化、制度化沟通,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针对涉及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合同履行、劳动争议、租赁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实行“网上办、线下寄、电话询”的联动诉讼服务机制,提前研判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引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责任措施精细到位,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四是畅通民营企业诉讼“绿色通道”,全面开启网络无接触办案模式。优化涉企案件“立、审、执”有效衔接的工作流程,充分运用“云”平台开庭、调解,及时有效化解涉企纠纷。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山东移动微法院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在线办理立案、财产保全、缴费、联系法官、信访接待等诉讼事项,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
五是妥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产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形成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合力。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合理调配岗位,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内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准确界定疫情期间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妥善化解劳动者因治疗、隔离,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延迟支付报酬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最大限度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共度难关、互利共赢。
六是公平审慎认定合同责任依法妥善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间和履行地点、方式、风险、成本等因素,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界定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涉买卖、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服务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就相关责任、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案情研判违约原因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规定,进而认定能否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七是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造谣等涉疫情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针对防疫药品、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的违法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防疫用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
八是简化涉疫案件诉讼程序。对于涉疫案件的审理“当简则简”。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方式、法庭审理和裁判文书,加快审理节奏,强化法官释明、告知义务,坚持简化程序、不减损权利,有效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九是秉持善意执行理念,不断规范涉企执行工作。依法规范财产保全和查封措施。坚决杜绝不考虑企业被执行人现实情形一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简单执行、机械执行行为。坚决杜绝案件执行完毕后仍对单位法人、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措施的执行失职行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企业的失信限制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被执行人,应尽可能选择执行和解的执行方式。
十是加大自媒体平台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及时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发布司法“抗疫”信息,注意搜集、宣传保障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营造司法助企护企的浓厚氛围。
平原县人民法院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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