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引
4月10日,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提出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至少建设1个养老服务中心,其中将包含托养服务区、社区餐厅、老年学堂、医养服务区、综合服务区等功能分区,为辖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专业化养老服务。
《指引》提出,要优先选择在老年人口密集、高龄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较高区域布点建设养老服务中心,鼓励与医疗机构毗邻设置。
优先在老年人口密集区
建设养老服务中心
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中心”)是街道(乡镇)级的枢纽型养老服务综合体,需具备供需对接、调度监管、社区餐厅、老年学堂、康养娱乐、集中养老等功能,原则上由属地政府无偿提供设施,采取以空间换服务的方式招募服务运营商,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组织下发挥区域养老服务统筹职责。
《指引》明确了养老服务中心设置的四个原则。首先是坚持就近就便原则,立足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统筹考虑街道(乡镇)辖区面积、老年人口数量及分布、服务辐射范围等因素科学选址、均衡布局,优先选择在老年人口密集、高龄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较高区域布点建设养老服务中心,鼓励与医疗机构毗邻设置,努力实现老年人养老不离家、不离街、不离亲。
其次是坚持普惠服务原则。按照“政府无偿提供设施、以空间换服务”的思路,统筹招募综合多元市场主体承接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优先保障辖区兜底保障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面向周边老年人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普惠性的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坚持功能集成原则。本着“按需设置、动静分区、统筹使用”思路,科学设置养老服务中心不同功能分区,功能相近区域尽量集中设置、复合利用。
《指引》提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坚持安全运营原则。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服务设施应具备合法的规划、产权等手续;所开办的助餐、医疗等服务应取得相应合法资质手续,确保设施合法、标准合规、证照齐全。
养老服务中心托养服务区
建筑面积占比不超50%
在功能布局方面,《指引》提出,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至少建设1个养老服务中心,基本功能分区包括托养服务区、社区餐厅、老年学堂、医养服务区、综合服务区等。
其中,托养服务区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0%,床位不少于1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失智照护专区,应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及服务等相关标准。根据入住情况可以统筹开展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和长期托养服务,并向辖区辐射开展居家照护等上门服务。
社区餐厅原则上设置在一楼,按照“明厨亮灶+互联网”要求,一般由制餐区、配餐区、堂食大厅等部分组成,配备加工、烹饪、储存、监控等设施设备。堂食大厅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应提供早、中、晚餐,提供不同价位的老年餐套餐及单品餐食,均应明码标价。
此外,老年学堂可由社区餐厅在非用餐时间转换设置或单独设置,由运营商提供文教娱乐服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医养服务区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内部可设置或引入医疗护理机构,提供医疗护理、中医保健等服务。综合服务区设置接待咨询办事区或服务台,并统筹作为调度监管平台。《指引》还提出,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助浴、康复辅助器具租售、适老化改造展示等功能区和老年用品体验售卖等便民服务区。
城市更新后新增场所
可建设养老服务中心
在设施保障方面,《指引》提出,各区是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责任主体,应提供适当规模的空间设施。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政府提供场所或给予租金补贴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符合条件的应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城市更新、疏解整治后新增的设施场所,符合条件的可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
在运营模式方面,《指引》明确,各区应建立由区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参与的统筹招募机制,采取公开招投标、连锁运营等方式招募服务运营商。各区要统筹招募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配套养老设施、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运营商,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政府拥有所有权的设施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应采取无偿方式。养老服务中心采取政府以空间换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养老服务,无需缴纳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同时应优先保障区域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等兜底保障老年人用餐、居家照护等养老服务需求;社区餐厅应对老年人用餐提供优惠套餐和菜品单量折扣,在此基础上可以向其他社会人员开放。
《指引》提出,要加强区域养老服务统筹,推动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作为养老服务中心的延伸服务网点,逐步实现同一市场主体集约化运营,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巡视探访、助餐、助医、助浴、助洁等服务。
北京青年报202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