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疾控、医疗机构如何依法履职?
、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职责与措施
问题一: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防控工作有哪些职责?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工作:
1.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4.定期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4.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
5.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6.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问题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问题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问题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问题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控中有哪些职责?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7.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8.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二)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三)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问题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问题七: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二)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四)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问题八:医疗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履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问题九:医院能否接受捐赠?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二)第10条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三)因此,医疗机构也属于合法的受赠单位。医疗机构虽有权利接受赠与,但在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还应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知否卫监 202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