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体化下的轻罪治理路径选择
陈苹
《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要求研究轻微刑事案件出罪入罪标准,促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新时期,轻罪治理已成为检察机关推进高质效办理案件的重要命题,需要以轻罪区分标准为主线,一体推进全流程适用,实现治罪与治理的并重。
轻罪治理亟需厘清轻罪区分标准的主线。轻罪治理的提出,归因于犯罪结构的变化和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而轻罪区分标准缺失则导致实践难于从“轻刑”案件中区分出“轻罪”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共同疑难将影响轻罪治理体系实践运行。一方面,轻刑案件占比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但实体上难以认为“轻刑”等于“轻罪”。据有关报道,近十年来的刑事案件审理,84.6%的案件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我国刑法采取“定性+定量”模式,没有类似轻罪、重罪、违警罪的犯罪纵向分层,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倾向于以法定刑作为轻罪与重罪的区分标准,即通常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从实践情况看,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涉及罪名除了常见的危险驾驶罪,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包括网络诈骗)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甚至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些犯罪无论是从社会危害性考量,还是从公众认知感受评价,抑或是从社会传统的接受度分析,都很难简单归属于“轻罪”,单纯的法定刑难以承担轻罪区分标准的重任。另一方面,轻罪治理需要对案件进行差异化处理,但程序上难以高效实现“轻重分离”。轻罪治理中,对不同案件的差异化程序处理是关键。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中,危险驾驶罪占比最多,达到总案件数的17%,而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危险驾驶罪更是达到35%。然而,程序上的差异化处理,或者说程序分流标准,仍须以犯罪的实体严重程度为基准,如刑事诉讼法采取“依法可能判处刑罚”的标准,以启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等程序,在此情况下轻罪区分标准的缺失问题,又导致在程序上难以准确实现“轻重分离”,因此难以实现差异化处理。
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应当关注轻罪治理区分标准这一轻罪治理体系构建的主线问题,理论研究应当回应司法实践对于轻罪区分标准的困惑,积极开展实证研究应对实体和程序的困境,推动形成清晰明确的轻罪区分标准。
轻罪治理体系应当一体化推进。轻罪区分标准的明晰是轻罪治理体系的基础性问题,落实到实践层面则还要充分考察和保证标准在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整体协调适用,这是轻罪治理体系的结构性问题。当前,司法实践已开展了许多探索。然而,实践的改革探索多处于“点”的层面,侧重各个环节阶段的优化,尚未基于“轻罪治理”这一命题形成完善体系,存在前后、内外的不协调问题,从结构性构建轻罪治理体系考虑,改革需要在“面”的层面实现刑事诉讼流程前后、内外的一体化推进。一是要实现实体与程序的一体协调。轻罪区分标准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疑难,并且在标准区分的运用上,存在刑事实体法侧重法定刑,刑事诉讼法侧重“可能判处刑罚”的拟宣告刑,推动轻罪区分标准的落实,应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虑,在效果上实现实体和程序适用标准上的统一。二是要实现刑事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协调。公检法司的职能定位不同,在推动轻罪治理体系构建的认识上可能存在不同倾向,对于轻罪区分标准的采纳也有不同的趋向,应协同推进理念更新和认识统一,一体梳理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既有标准,推动轻罪区分标准在诉讼中的协调适用,避免出现不同环节的标准矛盾。三是要实现治罪与治理的一体协调。轻罪治理是系统性工程,需要站在社会治理的全局视野,而不能局限于刑事诉讼程序内部,推动轻罪区分标准适用,要重视刑事诉讼的内外一体协调,将轻罪区分标准从刑事司法实务向社会治理传导,从而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轻罪治理体系构建应彰显检察作为。轻罪治理存在轻罪区分标准的主线不明和刑事诉讼流程中适用结构不协调问题。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全流程,能以刑事一体化的法律监督视野审视刑事诉讼运行的整体态势。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检察机关在实证分析轻罪区分标准的要素和推动各环节标准适用协调上具有先天优势。而基于检察公益守护者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以依法能动履职能够有效地将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轻罪区分标准传导至社会治理层面。在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上,检察机关能够且应当推动理论和实践的互动,以检察作为实现改革的长效发展。一是推动轻罪大数据分析。随着数字检察深入展开,在推动刑事检察业务数据归集的基础上,应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罪名、罪刑结构进行整体分析,以提炼轻罪区分标准的常见评估要素,通过丰富“轻罪”区分的正面和负面评价要素,为轻罪治理相关立法设计提供论证支持。二是推动轻罪治理的一体化。检察机关可以协同公检法司对刑事诉讼各环节依次进行分析梳理,对立案、分案、轻重分离、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不起诉、刑事执行、社区矫正等制度环节中涉及轻罪的区分标准进行分析协调,为立法设计和司法配套奠定基础。三是推动轻罪治理的现代化。检察机关以检察履职推动立法发展,将轻罪区分标准延伸运用于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构建中。深化检调对接,推动实现多元化纠纷化解。加强行刑衔接,以检察建议等手段,促进堵漏建制和犯罪预防。完善前科制度,推动轻罪犯罪者的差异化改造。
[作者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优秀公诉人。本文系上海市检察官协会2023年重点课题《轻微刑事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研究(SH2023305)》阶段性研究成果]
检察日报2024-03-12